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县政府决定规范全县城乡及工矿区的国有土地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行为,全面施行有偿使用。
一、凡是辖区内国有土地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的可以继续采取划拨方式使用外,一律施行有偿使用。欲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或补办土地出让、租赁手续。缴纳或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年租金、收益金。
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三、新增建设用地,翻建、改建、扩建工程用地,须经土地资产评估,取得土地一定年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四、未经出让的国有土地,包括原划拨的经营性用地和原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由县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办理土地租赁手续。一般租赁期五年,长期租赁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年租金标准一、二、三级商业用地分别为每平方米 12.67 元、 7.84 元和 4.39 元;一、二、三级出租住宅用地分别为每平方米 3.74 元、 3 元和 1.73 元;一、二、三级工业用地分别为每平方米 3.41 元、 2.82 元和 1.5 元。年租金由承租人缴纳,发生转租行为的由转租人缴纳。
五、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含地上建筑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标准向财政部门缴纳收益金。
收益金的征收范围按承租人的土地用途划分为五类:
1 、旅游、娱乐、商业、服务业、金融保险业;
2 、办公;
3 、工业、仓储;
4 、居住;
5 、其他。
收益金的征收标准,按土地繁华程度确定:
1 、繁华地段,每月每平方米 2 元;
2 、比较繁华地段,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
3 、一般地段,每月每平方米 1 元。
六、土地出让金、年租金和收益金,是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收代缴。收费话可证号为 2005380 。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足额缴纳,逾期不缴按月加收应缴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本通告实行租赁管理。其租金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标准并按土地等级的下限执行。
特此通告。
二 00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