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梨树经济快速发展,充分调动全县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的招商引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荐者是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进行考察、洽谈,使投资者确定来我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引荐者的资格由外来投资者和县招商审核组共同确认。同一项目的引荐者为两人以上的,应委托一人申报,引荐者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后,再申报奖励。
第三条:对引进国内外客商新建工业生产性纳税型项目按以下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引荐者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到位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0万元的,按1‰提取奖金。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按1.5‰提取奖金。
奖金最高限额为3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四条:鼓励乡镇、部门到上级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指项目资金,并投放在工业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县政府对有功人员按到位专项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金由资金受益单位支付,但奖金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奖金发放程序为:争取资金部门申报,由招商审核组审核确认并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统一发放。
第五条:对引进县外无偿使用资金、捐赠款(含外资)的引荐者,按捐赠金额5%—10%计奖,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六条:对引进工业生产性纳税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的县直、乡镇机关干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贡献突出的,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七条:对引进国内、国外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新建企业的引荐者,在享受正常奖励外,再给予引荐者一次性奖励奖金10000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八条:对乡镇、部门引进工业生产性纳税型大项目给予贡献奖,凡达到下列引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作为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一)固定资产投资到位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奖金1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奖金3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奖金5万元;
(四)固定资产投资到位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奖金10万元。
第九条:各乡镇新上工业生产性纳税型项目及改、扩建企业缴纳税款在原基数上新增部分(扣除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奖励县级财政实收部分的20%,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年度返还给乡镇政府,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十条:鼓励乡镇为经济开发区引进项目。乡镇引进项目落户经济开发区的,本着“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任务归己、产值分计、税收分成的办法。税收分成的比例为扣除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外的县级留成部分,开发区、乡镇按5∶5的比例分配,分配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对招商引资完成全年指标任务的乡镇、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给予奖励,并发给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十二条:乡镇、部门或项目引荐者应在项目投产时,凭下列材料到县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
(一)、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二)、投资项目法人登记证明有效复印件;
(三)、投资方出具的引荐者确认证明;
(四)、县招商办项目确认文件;
(五)、引荐者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对以上各项奖励经县实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核、确认,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各项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7年1月1日